绿牌新政,换新享优惠,上海交通再添新变化!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已获市政府批准并正式发布。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体现了上海在推动绿色低碳出行方面的坚定决心,也标志着上海在新能源汽车推广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技术的不断进步,我们有理由相信,该政策将有效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应用普及,减少传统燃油车带来的环境污染,助力上海乃至全国的环保目标早日实现。同时,这也将为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推动产业链上下游的创新与升级。
12月31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全文如下: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由市发展改革委等五个部门共同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旨在继续为消费者购买及使用新能源汽车提供政策支持。现就消费者关注的主要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一、本次政策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成本下降以及充电设施的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正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认可。为了巩固和扩大我国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优势,并加速其推广应用,党中央和国务院已多次发布相关政策文件。
上海始终致力于贯彻国家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通过多轮政策措施的实施,持续提供免费专用牌照额度的支持,取得了显著成效。鉴于上一轮《实施办法》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为了确保政策的顺利衔接并稳定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相关部门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积极响应国家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总体部署,同时考虑到了促进消费与优化超大城市交通管理的需求,启动了《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在此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并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最终完成了修订工作。 这一系列措施体现了政府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不仅有助于推动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减少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未来,随着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实施,相信新能源汽车行业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将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购买哪些新能源汽车能享受政策?
《实施办法》明确,对已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在本市使用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包括进口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实施办法》相应政策支持。
三、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于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的申请条件有所调整。与上一轮政策相比,新政策进一步放宽了对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社保缴纳年限要求,从原来的连续缴纳满一年缩短为连续缴纳满六个月。同时,新政策还提高了对新能源汽车的续航里程要求,从原来的100公里提高到了150公里以上。 这些变化反映了政府对于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决心,并且也体现了对于环保出行方式的支持。降低社保缴纳年限的要求,可以吸引更多非本地户籍的人群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从而促进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多元化发展。而提高车辆的续航里程标准,则有助于提升整体新能源汽车的技术水平,推动产业向更高质量的方向发展。这些措施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同时也促进了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
《实施办法》总体上沿用了上一轮的政策安排,继续为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提供购买新能源汽车时的免费专用牌照额度支持。具体有以下两点调整:
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而言,新政策将原来的“自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调整为“自申请之日前48个月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6个月”。这一变化体现了政府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的持续努力,同时也提高了申请门槛,旨在确保更多申请人具备更稳定的社会经济背景。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城市整体的生活质量和经济发展水平,也反映了政府对于长期稳定贡献者的重视。 此政策调整一方面显示了上海对于人才引进标准的进一步精细化管理,另一方面也可能引起部分短期居住和工作的群体的关注与讨论。总体来看,此举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社会服务体系,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城市的长远发展。
二是对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置换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用户,支持申领免费专用牌照额度。《实施办法》继续要求增购新能源汽车的个人名下既“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也“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还“无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但对名下同时拥有“使用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机动车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新能源小客车”或者拥有“两辆及以上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报废名下使用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的,支持免费申领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
进行这些修订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上一轮政策实施过程中,确有部分个人用户因工作单位调整、企业内部管理疏忽等原因,造成社保缴费中断,影响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申领。《实施办法》在延续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缴费满三年的要求基础上,将“连续缴纳”调整为“累计缴纳”,既保证了政策的平稳衔接,也考虑了“客观原因断缴”的情况,政策更加人性化。
自2024年9月《关于贯彻促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实施以来,社会反响十分积极。这一政策不仅有效解决了“以旧换新”过程中的诸多堵点,还显著提升了个人用户对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的参与度。《实施办法》将这些优化措施纳入其中,确保了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这项政策的实施无疑为推动绿色出行做出了重要贡献。它不仅增强了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信心,还促进了汽车行业的转型升级。通过简化流程、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政策在激发市场活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关注这一领域的进展,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措施,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四、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信用状况良好”的界定有无新变化?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这两方面没有新的调整。根据相关规定,若驾驶机动车发生五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交通违规行为受到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等处罚,当前驾驶证状态处于超分、停止使用、暂扣、吊销或扣留等情形的,以及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十二分及以上的,都将面临相应的管理措施。 这种规定有助于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确保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明确界定哪些行为会触发相应的管理措施,不仅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还能促使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从而营造更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信用状况良好是指个人或单位用户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未记载相关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各类税费欠缴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逃票信息;酒驾等信息;考试作弊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以及从事非法客运信息等。
五、 新能源汽车厂商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实施办法》总体上继续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和销售商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细化厂商责任要求。主要包括:确保车辆性能和售前售后服务;将相关数据接入公共数据采集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智能化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充(换)电设施配套服务;承担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处理责任。(2)明确厂商评估和退出机制。一是厂商未提交年度评估自查报告,或经评估发现确实未能履行相关责任;二是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爆炸、起火、漏电),并导致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三是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机构存在服务不规范、提供虚假票据信息、未履行相关承诺、整车或动力电池性能未达相关标准的情况。若出现上述情况,《实施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将启动对厂商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对于无法切实履行相关责任的厂商,将不再给予本市相关政策支持。
六、消费者在哪里申请专用牌照?
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置换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用户在“e起充”小程序或“e起充”网页版(https://echarge.evcard.vip/echarge-system/)申领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其余情形的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仍在“一网通办”平台申领。
七、这次《实施办法》有效期设定为1年的考虑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性能逐渐成熟,充电换电等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本市新能源汽车的应用正在迅速普及,已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选择之一。作为超大型城市的上海,在控制汽车增长和缓解道路拥堵方面需要长期努力。本市将继续坚定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应用,同时需不断分析行业发展趋势,掌握新能源汽车各阶段的应用特点,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协调新能源汽车的应用与城市交通管理的要求。
基于当前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态势,《实施办法》有效期暂定为1年,即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市相关部门已就后续政策启动研究,期间将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依法依规发布信息,确保相关安排平稳有序衔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效推进本市大气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根据《实施办法》,适用于该办法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这些车辆需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并且在本市使用时,须符合《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在我看来,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规范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准入,还能确保这些车辆在实际使用中达到一定的环保标准和技术要求。这对于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绿色交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选择依据,有助于提升新能源汽车的社会接受度。
我市公交汽车和巡游出租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情况,不在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当前的政策制定者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应用范围似乎有所限制,这可能反映了在公共交通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挑战或顾虑。尽管如此,我们仍期待未来能够看到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政策调整,以促进环保车辆的广泛应用,从而助力城市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本实施办法的执行,并对其实行效果进行评估。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总体推进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车型登记,指导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厂商”)落实本实施办法明确的责任,并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评估;指导新能源汽车厂商提供充(换)电设施配套服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受理并核查消费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以下简称“专用牌照额度”)申请,并出具确认凭证;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并落实新能源汽车及车用动力蓄电池数据采集与监测管理要求,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车用废旧动力蓄电池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委负责管理新能源汽车专用营运额度(以下简称“专用营运额度”),并指导相关营运企业予以申领;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相关登记。
市商务委在推动二手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规范化运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还能够增强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信心。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建立健全的二手车市场体系显得尤为重要。此举不仅能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流通,还能进一步推动绿色出行理念的普及。 这种措施体现了政府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长远发展的重视,同时也反映出当前市场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亟待解决。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政策跟进,确保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购买环境。
市数据局正在负责建设和运营“一网通办—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一件事数据平台”。这一平台将依托于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确保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交互能够及时且稳定地进行。这样的举措无疑大大提升了政府服务的效率与透明度,使市民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更加便捷。同时,这也标志着政府在数字化转型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有助于构建更加智慧的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四条(消费者)
本办法中提到的消费者,涵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用户。
单位用户指的是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其当前信用状况良好,并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或在申请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的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个人用户指的是那些信用记录优秀、拥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没有任何违规行为的人。 在我看来,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助于提升整体的道路交通安全水平,还能激励驾驶员们更加注重自身的行为规范,从而营造一个更安全、更有秩序的交通环境。通过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个人用户,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护所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同时,这也提醒每一位驾驶员,良好的驾驶习惯和个人信用同样重要。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自申请之日前48个月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6个月的来沪人员;
(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
本条规定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包括:当前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暂扣、吊销或扣留等。同时,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含申请日当天),驾驶机动车发生五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累计记分达到12分也将被纳入此类情况。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驾驶员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通过设置这些限制条件,旨在强化对驾驶员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通行秩序和公共安全。同时,这也提醒广大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影响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
在本市实施的非营业性客车总量调控政策框架内,对于个人用户购置新能源汽车并用于非营运目的的情况,将继续提供免费的专用牌照额度。
个人用户申领专用牌照额度,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人目前没有使用该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车辆。
(二)本人名下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
(三)本人名下没有任何以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这种规定无疑对控制城市交通拥堵和优化公共资源分配起到了积极作用。不过,也应注意到,对于有实际需求的家庭而言,这样的限制可能会带来一定的不便。因此,在推行此类政策时,是否可以考虑更加细致的分层管理,比如针对多孩家庭或者特殊需求群体提供适当的豁免或补贴,这样既能达到管理目标,也能体现政策的人文关怀。
使用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报废或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时,该专用牌照额度将自动失效。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专用牌照额度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防止其被滥用或长期闲置。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控制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推动车辆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支持以旧换新)
对于满足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条件的个人用户,如出现以下情况,可申请专用牌照额度:
(一)名下同时拥有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和个人在本市注册的非营业性新能源小客车的车主,若选择转让或报废其名下已有的新能源小客车,并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购买一辆全新的纯电动汽车,将能够继续保留原有的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这一政策不仅鼓励了市民更新车辆,也促进了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对于推动城市绿色交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这种政策设计既考虑到了现有车主的权益,又激励了新能源汽车的消费,有助于减少传统燃油车的使用,从而降低城市空气污染和交通拥堵。此外,这也为新能源汽车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不过,政策执行过程中还需关注公平性和透明度,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车主都能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二)名下拥有两辆及以上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若想转让或报废已有的新能源小客车,并希望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这一政策不仅有助于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更新换代,还能够促进环保理念的普及和落实。对于那些有需要更换车辆的市民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既能够减少个人的经济负担,又能够为城市的绿色发展做出贡献。 该政策体现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以及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积极引导。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提升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占有率,同时也有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和改善空气质量。当然,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确保政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出现任何可能的漏洞或滥用情况。
第七条(专用营运额度)
按照本市现有营运车辆额度管理相关规定,新增营运额度时,优先发放专用营运额度。
使用专用营运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时,应遵循本市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新能源汽车市场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规范与引导。这不仅有助于提升车辆管理的效率,也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这样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滥用营运额度的情况发生,同时也为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公平竞争提供了制度保障。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还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细则,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政策能够切实落地,达到预期效果。
第八条(车型登记)
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需享受专用牌照额度政策,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厂商应当通过本市指定平台完成车型信息登记,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
第九条(专用牌照额度申领)
本市通过“一网通办—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一件事”等窗口,办理新能源汽车确认凭证审核事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申领专用牌照额度时,可以按照规定渠道和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对消费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新能源汽车厂商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于满足专用牌照额度申请条件的情况,将发放确认凭证。
市交通委员会依据确认凭证及相关材料,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专用牌照额度。这一举措有助于规范城市交通管理,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同时也反映了政府在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上所采取的积极态度。 我的看法是,这样的政策不仅能够有效控制城市中的车辆增长速度,还能促进公共交通系统的优化和发展,对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要求相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做到公开透明,确保每位申请者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获得相应的牌照额度。
第十条(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
消费者凭借购车发票、专用牌照额度以及相关的税费凭证,依照现有的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可向市公安局提交车辆注册登记的申请。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简化了购车后的行政手续,还大大提升了市民的办事效率,使整个购车过程变得更加便捷顺畅。市民在完成购车后无需为繁琐的注册手续烦恼,可以更专注于享受新车带来的乐趣。这无疑是政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一个积极举措,体现了对民众需求的关注与回应。 这样修改后的段落既保留了原文的核心信息,又加入了对于该政策实施效果和个人看法的观点,使得整体内容更加丰富和具有深度。
第十一条(车辆转让和变更)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发生转让或在共同所有人之间变更,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情形,且受让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受让人可以申领专用牌照额度,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市交通委根据确认凭证,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受让人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市经济信息化委不再向受让人发放确认凭证。 这一政策对于推动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它不仅有助于确保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人群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同时也为新能源汽车的所有权转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种做法既能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又能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值得肯定和支持。同时,这也提醒所有潜在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在购买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相关政策,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第十二条(公共数据采集)
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工作,并开展数据研究及信息发布等任务。第三方机构应严格遵守《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规范新能源汽车的数据处理流程,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厂商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商销售新能源汽车时,若想享受本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并履行相应职责:
(一)新能源汽车厂商具备较强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销售服务及售后应急保障服务,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开展的产品质量检查。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质量保障要求,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新能源汽车厂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当主动出示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参数证明文件。同时,在消费者申请专用牌照额度的过程中,新能源汽车厂商有责任向消费者和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且有效的车辆信息。此外,厂商还需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之中,确保所提供的充(换)电设施既符合智能化的技术要求,也达到安全标准。这样可以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确保充(换)电设施能够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 从当前市场发展来看,新能源汽车作为未来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与使用体验。因此,新能源汽车厂商不仅要在产品性能上下功夫,更应该重视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尤其是充(换)电设施的布局和服务质量。只有当消费者在购车后不再为充电问题担忧,才能真正实现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此外,政府也应该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政策支持和监管力度,共同推动这一产业的进步。
(三)新能源汽车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必须确保车辆及其搭载的动力电池具有数据采集功能,并且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有关第三方机构将进行数据采集和远程监控的相关细节,包括依据、范围和用途。
(四)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境内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是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向海关监管机构申报。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满足我国强制性认证和进口许可规定。
新能源汽车厂商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责任,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递交企业责任评估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车用动力蓄电池监管)
新能源汽车厂商或其指定的车用动力蓄电池生产厂商承担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溯源和回收主体责任,可以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2017),对车用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管理,具备对车用动力蓄电池全过程监管和追溯能力。
新能源汽车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将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作为销售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当二手新能源汽车进行所有权转让时,转让方应在新能源汽车企业的指导下,完成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的追溯和采集工作,并将电池编码纳入车辆所有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中;对于未能完成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采集的二手新能源汽车,在进行所有权转移时,本市将不再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新能源汽车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私自拆卸或随意丢弃车用动力蓄电池。当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标准时,车主应主动将电池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处理。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废旧动力蓄电池得到安全有效的管理与处置,避免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动力蓄电池含有多种化学物质,若不妥善处理,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因此,建立完善的回收机制,不仅能够保护环境,还能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
新能源汽车厂商在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必须确保销售及售后服务的能力以及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处置工作到位。这些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若新能源汽车厂商未能履行上述职责,在接到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后仍拒绝整改或整改效果不达标,将面临暂停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的后果。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厂商在保障车辆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角色,强调了持续监管的重要性。此举不仅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标准,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从而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各司其职,共同承担起监管责任。这一举措体现了政府各部门在推动城市发展和管理中的协同合作,有助于形成更加高效和有序的城市管理体系。各部门根据自身的专业领域和职能范围,确保各项政策和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和监督,这对于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各部门能够继续保持这种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这样的安排不仅强化了政府部门间的协作,还能够有效避免监管盲区的出现,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市民,提高城市管理效率。通过明确分工与合作,可以更好地应对城市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挑战,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
消费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汽车厂商对车型登记信息、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专用牌照额度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撤销确认凭证,市交通委收回专用牌照额度,市公安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收缴新能源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消费者将非营业性新能源汽车用于经营性用途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置车用动力蓄电池的,一经查实,相关信息依法依规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本实施办法施行期间禁止申请专用牌照额度。
第十七条(有效期)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附则)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发展、产业的进步、推广应用的规模等因素,本市将适时修订本实施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今后本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如与国家的最新标准和规定存在差异,应以国家的最新标准和规定为准。 这样的修订确保了政策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有助于避免因地方规定与国家标准相冲突而可能产生的混乱。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对于统一管理标准的重视,有利于形成更加规范和有序的社会环境。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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