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股份曝光!投资者维权有望赢得公正赔偿
金圆股份(000546)于1月1日晚间发布通告,称公司在2024年12月31日收到了来自吉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此前,金圆股份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发出的《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及其实控人之一赵辉进行立案调查。
金圆股份2024年9月2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最近收到了董事、董事长及总经理赵辉的书面辞职信。赵辉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总经理的所有职务,并同时辞去了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赵辉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2024年12月11日,金圆股份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赵辉的通知,金华市公安局于12月10日下达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赵辉进行取保候审,时间自12月10日起计算。赵辉目前并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因此该事件不会对公司日常运营和规范化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据金圆股份最新公告显示,金圆控股作为金圆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29.78%的股份;赵辉则担任金圆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及金圆控股的董事长。依据2005年修订并经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金圆控股与赵辉在涉案期间内被视为金圆股份的关联方。
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赵辉组织、策划并安排方光泉等人进行资金流转,以支付货款为名,将金圆股份4.07亿元资金转移至供应商账户,最终这些资金流入了金圆控股,用于偿还金圆控股对金圆股份的往来欠款。这一行为构成了对金圆股份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时间从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3日,累计占用金额达4.07亿元,占金圆股份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6%,占其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7%。金圆股份直至2024年4月19日才通过临时公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并在2024年4月24日的《2023年年度报告》中再次披露此事,未能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之前,前述4.07亿元占用资金及109.67万元的占用利息已全部归还。
吉林证监局认为,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证监局拟决定对金圆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赵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50万元罚款。 这一处罚决定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在当前经济环境下,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至关重要。金圆股份和赵辉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伤害了广大投资者的信心。此次严厉的处罚不仅是对他们个人的警示,也是向所有市场参与者发出的明确信号:任何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这次事件能够成为行业内的一个转折点,促使更多的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健康的市场环境。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适格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金圆股份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4月19日期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2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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